关于实行“竣工结算书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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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保证工程按时办理竣工结算,根据扬州市建设局扬建工(2009)12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等文件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竣工结算书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按时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关于实行“竣工结算书备案制度”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保证工程按时办理竣工结算,根据扬州市建设局扬建工(2009)12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等文件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竣工结算书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按时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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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建价〔2010〕60号
关于实行“竣工结算书备案制度”的通知
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保证工程按时办理竣工结算,根据扬州市建设局扬建工(2009)12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等文件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竣工结算书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按时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0年7月15日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结算审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
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分段结算工作,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财建[2004]369号)规定要求:“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审查时间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4、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结算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公室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应携带以下资料:
(1)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
(2)造价咨询报告书(原件);
(3)结算审定单(原件);
(4)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结算审核书(可为电子文件);
(5)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书(可为电子文件);
(6)招标文件(可为电子文件)、投标报价(可为电子文件)、中标通知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7)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6、工程结算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将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工作情况将作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及各类评优、评先、资质晋升(延续)等的依据。
附表: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表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城乡建设局
附表:
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表
受理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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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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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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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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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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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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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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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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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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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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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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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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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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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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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审 人 员 |
姓 名 |
执业印章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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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资料目录 |
资料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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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报告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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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定单(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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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核书(可为电子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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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书(可为电子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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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可为电子光盘)、 中标通知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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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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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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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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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送件单位、接件单位、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送件人(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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